11. 建設包容、安全、有抵禦災害能力和可持續的城市和人類住區
11.1
到 2030 年,確保人人獲得適當、安全和負擔得起的住房和基本服務,並改造貧民窟。11.1.1
居住在貧民窟和非正規住區內或者住房不足的城市人口比例。11.2
到 2030 年,向所有人提供安全、負擔得起的、易於利用、可持續的交通運輸系統,改善道路安全,特別是擴大公共交通,要特別關注處境脆弱者、婦女、兒童、殘障人士和老年人的需要。11.2.1
可便利使用公共交通的人口比例,按年齡、性別和殘障人士分列。11.3
到 2030 年,在所有國家加強包容和可持續的城市建設,加強參與性、綜合性、可持續的人類住區規劃和管理能力。11.3.1
土地使用率與人口增長率之間的比率。11.3.2
已設立以民主方式定期運作的、民間社會直接參與城市規劃和管理架構的城市所占百分比。11.4
進一步努力保護和捍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11.4.1
保存、保護和養護所有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人均支出總額,按資金來源 (公共、私人), 遺產類型 (文化、自然) 和政府級別 (國家、區域和地方 / 市) 分列。11.5
到 2030 年,大幅減少包括水災在內的各種災害造成的死亡人數和受災人數,大幅減少上述災害造成的與全球國內生產總值有關的直接經濟損失,重點保護窮人和處境脆弱群體。11.5.1
每 10 萬人當中因災害死亡、失蹤和直接受影響的人數。11.5.2
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與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相比)、重要基礎設施的損壞和基本服務的中斷次數。11.6
到 2030 年,減少城市的人均負面環境影響,包括特別關注空氣品質,以及城市廢物管理等。11.6.1
由管控部門所收集和管理的城市固體廢物占城市廢物總產量的比例,按城市分列。11.6.2
城市細顆粒物 (例如 PM2.5 和 PM10) 年度均值(按人口權重計算)。11.7
到 2030 年,向所有人,特別是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障人士,普遍提供安全、包容、便利、綠色的公共空間。11.7.1
城市建設區中供所有人使用的開放公共空間的平均比例,按性別、年齡和殘障人士分列。11.7.2
過去 12 個月中遭受身體騷擾或性騷擾的受害人比例,按性別、年齡和殘疾情況及發生地點分列。11.a
通過加強國家和區域發展規劃,支持在城市、近郊和農村地區之間建立積極的經濟、社會和環境聯繫。11.a.1
有 (a) 響應人口動態 (b) 確保平衡地域發展 (c) 增加當地財政空間的國家城市政策或區域發展計劃的國家數量。11.b
到 2020 年,大幅增加採取和實施綜合政策和計劃以構建包容、資源使用效率高、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具有抵禦災害能力的城市和人類住區數量,並根據《2015-2030 年仙台減少災害風險框架》在各級建立和實施全面的災害風險管理。11.b.1
依照《2015-2030 年仙台減少災害風險框架》通過和執行國家減少災害風險戰略的國家數目。11.b.2
依照國家減少災害風險戰略通過和執行地方減少災害風險戰略的地方政府比例。11.c
透過財政和技術援助等方式,支持最不發達國家就地取材,建造可持續的,有抵禦災害能力的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