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14.1
到 2025 年,預防和大幅減少各類海洋汙染,特別是陸上活動造成的汙染,包括海洋廢棄物汙染和營養鹽汙染。14.1.1
(a) 沿海富營養化指數;和 (b) 塑膠碎片密度。14.2
到 2020 年,通過加強抵禦災害能力等方式,可持續管理和保護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統,以免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並採取行動幫助它們恢復原狀,使海洋保持健康,物產豐富。14.2.1
基於生態系統的方法管理海洋區域的國家數量。14.3
通過在各層級加強科學合作等方式,減少和應對海洋酸化的影響。14.3.1
在商定的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採樣站測量平均海洋酸度 (pH 值)。14.4
到 2020 年,有效規範捕撈活動,終止過度捕撈、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以及破壞性捕撈做法,執行科學的管理計劃,以便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使魚群量至少恢復到其生態特徵允許的能產生最高可持續產量的水準。14.4.1
在生物可持續產量水平範圍內的魚類種群的比例。14.5
到 2020 年,根據國內和國際法,並基於現有的最佳科學資料,保護至少 10% 的沿海和海洋區域。14.5.1
保護區面積占海洋區域的比例。14.6
到 2020 年,禁止某些助長過剩產能和過度捕撈的漁業補貼,取消助長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活動的補貼,避免出台新的這類補貼,同時承認給予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合理、有效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應是世界貿易組織漁業補貼談判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14.6.1
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在執行國際文書的程度上所取得的進展。14.7
到 2030 年,增加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透過可持續利用海洋資源獲得的經濟收益,包括可持續地管理漁業、水產養殖業和旅遊業。14.7.1
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所有國家的可持續漁業占國內總產值的比例。14.a
根據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海洋技術轉讓標準和準則》,增加科學知識,培養研究能力和轉讓海洋技術,以便改善海洋的健康,增加海洋生物多樣性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發展的貢獻。14.a.1
對海洋技術領域研究的分配額占研究活動預算總額的比例。14.b
向小規模個體漁民提供獲取海洋資源和市場准入機會。14.b.1
在通過和執行承認小規模漁業並保護其市場准入權利的法律 / 監管 / 政策 / 制度框架方面取得的進展的程度。14.c
按照《我們希望的未來》第 158 段所述,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及其資源的國際法律框架,加強海洋和海洋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14.c.1
為養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及其資源,通過法律、政策和體制框架,在批准、接受、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執行海洋國際法的文書方面取得進展的國家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