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加強執行手段,重振可持續發展全球伙伴關係
17.1
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國際支持等方式,以改善國內徵稅和提高財政收入的能力,加強籌集國內資源。17.1.1
政府總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按來源分列。17.1.2
由國內稅收供資的國內預算比例。17.2
發達國家全面履行官方發展援助承諾,包括許多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占發達國家國民總收入 0.7% 的官方發展援助,以及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占比 0.15% 至 0.2% 援助的承諾;鼓勵官方發展援助方設定目標,將占國民總收入至少 0.2% 的官方發展援助提供給最不發達國家。17.2.1
官方發展援助淨額、總額和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官方發展援助額占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 發展援助委員會捐助國國民總收入的比例。17.3
從多渠道籌集額外財政資源用於發展中國家。17.3.1
外國直接投資,官方發展援助和南南合作占國家總收入的比例。17.3.2
匯款數額 (美元) 占國內生產總值總額的比例。17.4
通過政策協調,酌情推動債務融資、債務減免和債務重組,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長期債務可持續性,處理重債窮國的外債問題以減輕其債務壓力。17.4.1
還本付息額占貨物和服務出口額的比例。17.5
採用和實施對最不發達國家的投資促進位制度。17.5.1
通過和實施對發展中國家,包括最不發達國家的投資促進位制度的國家數量。17.6
加強在科學、技術和創新領域的南北、南南、三方區域合作和國際合作,加強獲取渠道,加強按相互商定的條件共享知識,包括加強現有機制間的協調,特別是在聯合國層面加強協調,以及透過一個全球技術促進機制加強協調。17.6.1
每 100 居民中固定網路寬頻用戶數,按速度分列。17.7
以優惠條件,包括彼此商定的減讓和特惠條件,促進發展中國家開發以及向其轉讓、傳播和推廣環境友好型的技術。17.7.1
為促進開發、轉讓、傳播和推廣無害環境技術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供資總額。17.8
促成最不發達國家的技術庫和科學、技術和創新能力建設機制到 2017 年全面投入運行,加強促成科技特別是訊息和通信技術的使用。17.8.1
使用網路的人口比例。17.9
加強國際社會對在發展中國家開展高效的、有針對性的能力建設活動的支持力度,以支持各國落實各項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國家計劃,包括通過開展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17.9.1
承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以美元計值的財政和技術援助 (包括通過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角合作)。17.10
通過完成多哈發展回合談判等方式,推動在世界貿易組織下建立一個普遍、以規則為基礎、開放、非歧視和公平的多邊貿易體系。17.10.1
全球加權平均關稅。17.11
大幅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尤其是到 2020 年使最不發達國家在全球出口中的比例翻番。17.11.1
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在全球出口中所占份額。17.12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決定,及時實現所有最不發達國家的產品永久免關稅和免配額進入市場,包括確保對從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產品的原產地優惠規則是簡單、透明和有利於市場准入的。17.12.1
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承受的加權平均關稅。17.13
加強全球宏觀經濟穩定,包括為此加強政策協調和政策一致性。17.13.1
宏觀經濟訊息總匯。17.14
加強可持續發展政策的一致性。17.14.1
制定有可持續發展協調政策機制的國家數目。17.15
尊重每個國家制定和執行消除貧困和可持續發展政策的政策空間和領導作用。17.15.1
按發展合作提供者分列的國家所有成果框架和規劃工具的利用程度。17.16
加強全球可持續發展伙伴關係,以多利益攸關方伙伴關係作為補充,調動和分享知識、專長、技術和財政資源,以支持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17.16.1
為協助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在多利益攸關方發展成效監測框架內提出進展報告的國家數目。17.17
借鑑伙伴關係的經驗和籌資戰略,鼓勵和推動建立有效的公共、公私和民間社會伙伴關係。17.17.1
為公共設施所用,公司伙伴關係承付的美元數額。17.18
到 2020 年,加強向發展中國家,包括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能力建設支持,大幅增加獲得按收入、性別、年齡、種族、民族、移徙情況、殘疾情況、地理位置和各國國情有關的其他特徵分類的高品質、及時和可靠的數據。17.18.1
可持續發展目標監測的統計能力指標。17.18.2
遵循官方統計基本原則制定了國家統計立法的國家數目。17.18.3
國家統計計劃有充分資金且正在執行的國家數目,按資金來源分列。17.19
到 2030 年,借鑑現有各項倡議,制定衡量可持續發展進展的計量方法,作為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補充,協助發展中國家加強統計能力建設。17.19.1
為加強發展中國家的統計能力而提供的以美元計值的各種資源。17.19.2
(a) 在過去十年中至少進行了一次人口和住房普查,(b) 已經實現 100% 的出生登記和 80% 的死亡登記的國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