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減少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的不平等
10.1
到 2030 年,逐步實現和維持最底層 40% 人口的收入增長,並確保其增長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10.1.1
最底層 40% 人口和總人口的家庭支出或人均收入增長率。10.2
到 2030 年,增強所有人的權能,促進他們融入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而不論其年齡、性別、殘疾與否、種族、民族、出身、宗教信仰、經濟地位或其他任何區別。10.2.1
收入低於收入中位數 50% 的人口所占比例,按性別、年齡和殘障人士分列。10.3
確保機會均等,減少結果不平等現象,包括取消歧視性法律、政策和做法,推動與上述努力相關的適當立法、政策和行動。10.3.1
報告說在過去 12 個月內親身感到因國際人權法所禁止的歧視理由而受到歧視或騷擾的人口比例。10.4
採取政策,特別是財政、薪資和社會保障政策,逐步實現更大的平等。10.4.1
勞動力占國內生產總值的份額。10.4.2
財政政策的再分配影響。10.5
改善對全球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測,並加強上述監管措施的執行。10.5.1
金融健全性指標。10.6
確保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和金融機構決策過程中有更大的代表性和發言權,以建立更加有效、可信、負責和合法的機構。10.6.1
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組織中的成員和表決權的比例。10.7
促進有序、安全、正常和負責的移民和人口流動,包括執行合理規劃和管理完善的移民政策。10.7.1
由雇員承擔的招聘費用占其在目的地國月收入的比例。10.7.2
實行有利於有序、安全、正常和負責任的移徙和人口流動的移民政策的國家數目。10.7.3
向國際目的地遷移過程中死亡或失蹤的人數。10.7.4
按來源國分列,難民人口比例。10.a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議,落實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10.a.1
從零關稅的最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口商品所適用的關稅細目比例。10.b
鼓勵根據最需要幫助的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非洲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內陸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計劃和方案,向其提供官方發展援助和資金,包括外國直接投資。10.b.1
按受援國和捐助國及資源流動類型 (如官方發展援助、外國直接投資和其他流動) 分列的促進發展資源流動總額。10.c
到 2030 年,將移民匯款手續費減至 3% 以下,取消費用高於 5% 的僑匯渠道。10.c.1
匯款費用占匯款額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