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保護、恢復和促進可持續利用陸地生態系統,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 15.1
    到 2020 年,根據國際協議規定的義務,保護、恢復和可持續利用陸地和內陸的淡水生態系統及其服務,特別是森林、濕地、山麓和旱地。
  • 15.1.1
    森林面積占陸地總面積的比例。
  • 15.1.2
    保護區內陸地和淡水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場地所占比例,按生態系統類型分列。
  • 15.2
    到 2020 年,推動對所有類型森林進行可持續管理,停止毀林,恢復退化的森林,大幅增加全球植樹造林和重新造林。
  • 15.2.1
    實施可持續森林管理的進展。
  • 15.3
    到 2030 年,防治荒漠化,恢復退化的土地和土壤,包括受荒漠化、乾旱和洪澇影響的土地,努力建立一個不再出現土地退化的世界。
  • 15.3.1
    已退化土地占土地總面積的比例。
  • 15.4
    到 2030 年,保護山地生態系統,包括其生物多樣性,以便加強山地生態系統的能力,使其能夠帶來對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益處。
  • 15.4.1
    保護區內山區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場地的覆蓋情況。
  • 15.4.2
    山區綠化覆蓋指數。
  • 15.5
    採取緊急重大行動來減少自然棲息地的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到 2020 年,保護受威脅物種,防止其滅絕。
  • 15.5.1
    紅色名錄指數。
  • 15.6
    根據國際共識,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遺傳資源產生的利益,促進適當獲取這類資源。
  • 15.6.1
    已通過立法、行政和政策框架確保公正和公平分享惠益的國家數目。
  • 15.7
    採取緊急行動,終止偷獵和販賣受保護的動植物物種,處理非法野生動植物產品的供求問題。
  • 15.7.1
    野生生物貿易中偷獵和非法販運的比例。
  • 15.8
    到 2020 年,採取措施防止引入外來入侵物種並大幅減少其對土地和水域生態系統的影響,控制或消滅其中的重點物種。
  • 15.8.1
    通過有關國家立法和充分資源防止或控制外來入侵物種的國家的比例。
  • 15.9
    到 2020 年,把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價值觀納入國家和地方規劃、發展進程、減貧戰略和核算。
  • 15.9.1
    (a) 在其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中,已根據或與《2011-2020 年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的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 2; 一致或相似的國家目標的國家數量,以及在實現這些目標的進展,和 (b) 將生物多樣性納入國家會計和報告系統,定義為執行環境經濟核算系統。
  • 15.a
    從各種渠道動員並大幅增加財政資源,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 15.a.1
    (a) 養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官方發展援助;和 (b) 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經濟手段產生的收入和籌集的資金。
  • 15.b
    從各種渠道大幅動員資源,從各個層級為可持續森林管理提供資金支持,並為發展中國家推進可持續森林管理,包括保護森林和重新造林,提供充足的激勵措施。
  • 15.b.1
    (a) 養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官方發展援助;和 (b) 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經濟手段產生的收入和籌集的資金。
  • 15.c
    在全球加大支持力度,打擊偷獵和販賣受保護物種,包括增加地方社區實現可持續生計的機會。
  • 15.c.1
    偷獵和非法販運在野生生物貿易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