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創建和平、包容的社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讓所有人都能訴諸司法,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包容的機構

  • 16.1
    在全球大幅減少一切形式的暴力和相關的死亡率。
  • 16.1.1
    每 10 萬人中故意殺人案的受害者人數,按性別和年齡分列。
  • 16.1.2
    每 10 萬人中與衝突有關的死亡人數,按性別、年齡和死因分列。
  • 16.1.3
    過去 12 個月內遭受 (a) 身體暴力 (b) 心理暴力和 (c) 性暴力的人口所占的比例。
  • 16.1.4
    在居住區單獨步行感到安全的人口比例。
  • 16.2
    制止對兒童進行虐待、剝削、販賣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
  • 16.2.1
    過去一個月內受到照顧者施加的任何體罰和 / 或心理侵害的 1 至 17 歲兒童比例。
  • 16.2.2
    每 10 萬人中人口販運行為受害者的人數,按性別、年齡和剝削形式分列。
  • 16.2.3
    18 歲之前受到性暴力侵害的 18 至 29 歲青年男女的比例。
  • 16.3
    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促進法治,確保所有人都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
  • 16.3.1
    過去 12 個月內向主管當局或其他官方認可的衝突解決機制報告其受害經歷的暴力行為受害者所占比例。
  • 16.3.2
    未判刑的被拘留者占監獄服刑總人口的比例。
  • 16.3.3
    過去兩年中發生爭端且獲得正式或非正式爭端解決機制的人口的比例,按機制種類分列。
  • 16.4
    到 2030 年,大幅減少非法資金和武器流動,加強追贓和被盜資產返還力度,打擊一切形式的有組織犯罪。
  • 16.4.1
    流入和流出的非法資金流量總值 (按美元現值計)。
  • 16.4.2
    其非法來源或背景已被主管當局按照國際文書規定追查或確定的已繳獲、發現或交出的武器所占比例。
  • 16.5
    大幅減少一切形式的腐敗和賄賂行為。
  • 16.5.1
    過去 12 個月內至少與公職人員接觸過一次、向公職人員行賄或被這些公職人員要求行賄的人所占比例。
  • 16.5.2
    過去 12 個月內至少與公職人員接觸過一次、向公職人員行賄或被這些公職人員要求行賄的公司所占比例。
  • 16.6
    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透明的機構。
  • 16.6.1
    政府基本支出占初始核定預算的比例,按部門 (或預算帳簿代號或類似分類碼) 分列。
  • 16.6.2
    對上一次公共服務體驗感到滿意的人口比例。
  • 16.7
    確保各級的決策反應迅速,具有包容性、參與性和代表性。
  • 16.7.1
    國家和地方機構中的職位按性別、年齡、殘疾者和人口群體分列相對全國分配數的比例,包括 (a) 立法機構;(b) 公務制度;(c) 司法機構。
  • 16.7.2
    認為決策具有包容性和響應性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年齡、殘障人士和人口群體分列。
  • 16.8
    擴大和加強發展中國家對全球治理機構的參與。
  • 16.8.1
    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組織成員和投票權中的比例。
  • 16.9
    到 2030 年,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記。
  • 16.9.1
    在民政機構做了出生登記的 5 歲以下兒童的比例,按年齡分列。
  • 16.10
    根據國家立法和國際協議,確保公眾獲得各種訊息,保障基本自由。
  • 16.10.1
    過去 12 個月內記者、相關媒體人員、工會會員和人權倡導者被殺害、綁架、強迫失蹤、任意拘留和施以酷刑的經核實案件數目。
  • 16.10.2
    通過和執行憲法、法律和 (或) 政策以保障公眾獲取訊息的國家數目。
  • 16.a
    透過開展國際合作等方式加強相關國家機制,在各層級提高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以預防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和犯罪行為。
  • 16.a.1
    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的存在。
  • 16.b
    推動和實施非歧視性法律和政策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 16.b.1
    報告在過去 12 個月內親身感受到因國際人權法所禁止的歧視理由而受歧視或騷擾人口所占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