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

  • 5.1
    在全球消除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視。
  • 5.1.1
    是否已制定法律框架來促進、推行和監督實現平等和無性別歧視。
  • 5.2
    消除公共和私營部門針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販賣、性剝削及其他形式的剝削。
  • 5.2.1
    有過伴侶的婦女和 15 歲及以上女童在過去 12 個月中遭到過現任或前任親密伴侶毆打、性暴力或心理暴力的比例,按暴力形式和年齡分列。
  • 5.2.2
    婦女和 15 歲及以上女童在過去 12 個月中遭到過親密伴侶之外其他人的性暴力的比例,按年齡組和發生地分列。
  • 5.3
    消除童婚、早婚、逼婚及割禮等一切傷害行為。
  • 5.3.1
    20 至 24 歲婦女中在 15 歲以前和 18 歲之前結婚或同居的婦女所占比例。
  • 5.3.2
    15 至 49 歲女童和婦女中生殖器被殘割 / 切割過的人所占比例,按年齡分列。
  • 5.4
    認可和尊重無償護理和家務,各國可視本國情況提供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社會保護政策,在家庭內部提倡責任共擔。
  • 5.4.1
    用於無薪酬家務和護理工作的時間所占比例,按性別、年齡和地點分列。
  • 5.5
    確保婦女全面有效參與各級政治、經濟和公共生活的決策,並享有進入以上各級決策領導層的平等機會。
  • 5.5.1
    婦女在 (a) 國家議會和 (b) 地方政府席位中所占比例。
  • 5.5.2
    婦女在管理崗位任職的比例。
  • 5.6
    根據《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北京行動綱領》及其歷次審查會議的成果文件,確保普遍享有性和生殖健康以及生殖權利。
  • 5.6.1
    15 至 49 歲婦女就性關係、使用避孕藥具和生殖保健問題自己做出知情決定的比例。
  • 5.6.2
    已制定法律規章確保 15 歲及以上的男女充分和平等享有獲得性與生殖保健、訊息和教育機會的國家數目。
  • 5.a
    根據各國法律進行改革,給予婦女平等獲取經濟資源的權利,以及享有對土地和其他形式財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獲取金融服務、遺產和自然資源。
  • 5.a.1
    (a) 農業總人口中對農業用地擁有所有權或有保障權利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分列;(b) 農業用地所有人或權利人中婦女所占比例,按土地保有類型分列。
  • 5.a.2
    包括習慣法在內的國家法律框架保障婦女有權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權和 (或) 控制權的國家所占比例。
  • 5.b
    加強技術特別是訊息和通信技術的應用,以增強婦女權能。
  • 5.b.1
    擁有手機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分列。
  • 5.c
    採用和加強合理的政策和有執行力的立法,促進性別平等,在各級增強婦女和女童權能。
  • 5.c.1
    已建立制度來追蹤並撥付公共款項用於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的國家所占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