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貧窮

  • 1.1
    到 2030 年,在全球所有人口中消除極端貧困,極端貧困目前的衡量標準是每人每日生活費不足 1.25 美元。
  • 1.1.1
    生活在國際貧困線以下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年齡、就業狀況和地理位置 (城市 / 農村) 分列。
  • 1.2
    到 2030 年,按各國標準界定的陷入各種形式貧困的各年齡段男女和兒童至少減半。
  • 1.2.1
    國家貧窮線以下人口的比例,按性別和年齡組分列。
  • 1.2.2
    各國按其標準界定的陷入各種形式貧窮的不同年齡段男女和兒童所占比例。
  • 1.3
    執行適合本國國情的全民社會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最低標準,到 2030 年在較大程度上覆蓋窮人和弱勢群體。
  • 1.3.1
    社會保護最低標準 / 系統覆蓋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分列並區分兒童、失業者、老年人、殘障人士、孕婦、新生兒、工傷受害者、窮人和弱勢者。
  • 1.4
    到 2030 年,確保所有男女,特別是窮人和弱勢群體,享有平等獲取經濟資源的權利,享有基本服務,獲得對土地和其他形式財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繼承遺產,獲取自然資源、適當的新技術和包括小額信貸在內的金融服務。
  • 1.4.1
    其家庭可獲得基本服務的人口比例。
  • 1.4.2
    按性別和保有權類型分列,擁有可靠的土地保有權、(a) 擁有法律承認文件而且 (b) 認為其土地權利受到保障者在總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 1.5
    到 2030 年,增強窮人和弱勢群體的抵禦災害能力,降低其遭受極端天氣事件和其他經濟、社會、環境衝擊和災害的機率和易受影響程度。
  • 1.5.1
    每 10 萬人當中因災害死亡、失蹤和直接受影響的人數。
  • 1.5.2
    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與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相比。
  • 1.5.3
    依照《2015-2030 年仙台減少災害風險框架》通過和執行國家減少災害風險戰略的國家數目。
  • 1.5.4
    依照國家減少災害風險戰略通過和執行地方減少災害風險戰略的地方政府比例。
  • 1.a
    確保從各種來源,包括通過加強發展合作充分調集資源,為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充足、可預見的手段以執行相關計劃和政策,消除一切形式的貧困。
  • 1.a.1
    來自所有關於減貧捐助的總官方發展援助金額占受援國的國家總收入的一部分份額。
  • 1.a.2
    用於基本服務 (教育、保健和社會保護) 的開支在政府總開支中的比例。
  • 1.b
    根據惠及貧困人口和顧及性別平等問題的發展戰略,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層面制定合理的政策框架,支持加快對消貧行動的投資。
  • 1.b.1
    惠及貧困人口公共社會開支。
  • 10. 減少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的不平等

  • 10.1
    到 2030 年,逐步實現和維持最底層 40% 人口的收入增長,並確保其增長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 10.1.1
    最底層 40% 人口和總人口的家庭支出或人均收入增長率。
  • 10.2
    到 2030 年,增強所有人的權能,促進他們融入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而不論其年齡、性別、殘疾與否、種族、民族、出身、宗教信仰、經濟地位或其他任何區別。
  • 10.2.1
    收入低於收入中位數 50% 的人口所占比例,按性別、年齡和殘障人士分列。
  • 10.3
    確保機會均等,減少結果不平等現象,包括取消歧視性法律、政策和做法,推動與上述努力相關的適當立法、政策和行動。
  • 10.3.1
    報告說在過去 12 個月內親身感到因國際人權法所禁止的歧視理由而受到歧視或騷擾的人口比例。
  • 10.4
    採取政策,特別是財政、薪資和社會保障政策,逐步實現更大的平等。
  • 10.4.1
    勞動力占國內生產總值的份額。
  • 10.4.2
    財政政策的再分配影響。
  • 10.5
    改善對全球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測,並加強上述監管措施的執行。
  • 10.5.1
    金融健全性指標。
  • 10.6
    確保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和金融機構決策過程中有更大的代表性和發言權,以建立更加有效、可信、負責和合法的機構。
  • 10.6.1
    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組織中的成員和表決權的比例。
  • 10.7
    促進有序、安全、正常和負責的移民和人口流動,包括執行合理規劃和管理完善的移民政策。
  • 10.7.1
    由雇員承擔的招聘費用占其在目的地國月收入的比例。
  • 10.7.2
    實行有利於有序、安全、正常和負責任的移徙和人口流動的移民政策的國家數目。
  • 10.7.3
    向國際目的地遷移過程中死亡或失蹤的人數。
  • 10.7.4
    按來源國分列,難民人口比例。
  • 10.a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議,落實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
  • 10.a.1
    從零關稅的最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口商品所適用的關稅細目比例。
  • 10.b
    鼓勵根據最需要幫助的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非洲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內陸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計劃和方案,向其提供官方發展援助和資金,包括外國直接投資。
  • 10.b.1
    按受援國和捐助國及資源流動類型 (如官方發展援助、外國直接投資和其他流動) 分列的促進發展資源流動總額。
  • 10.c
    到 2030 年,將移民匯款手續費減至 3% 以下,取消費用高於 5% 的僑匯渠道。
  • 10.c.1
    匯款費用占匯款額的比例。
  • 11. 建設包容、安全、有抵禦災害能力和可持續的城市和人類住區

  • 11.1
    到 2030 年,確保人人獲得適當、安全和負擔得起的住房和基本服務,並改造貧民窟。
  • 11.1.1
    居住在貧民窟和非正規住區內或者住房不足的城市人口比例。
  • 11.2
    到 2030 年,向所有人提供安全、負擔得起的、易於利用、可持續的交通運輸系統,改善道路安全,特別是擴大公共交通,要特別關注處境脆弱者、婦女、兒童、殘障人士和老年人的需要。
  • 11.2.1
    可便利使用公共交通的人口比例,按年齡、性別和殘障人士分列。
  • 11.3
    到 2030 年,在所有國家加強包容和可持續的城市建設,加強參與性、綜合性、可持續的人類住區規劃和管理能力。
  • 11.3.1
    土地使用率與人口增長率之間的比率。
  • 11.3.2
    已設立以民主方式定期運作的、民間社會直接參與城市規劃和管理架構的城市所占百分比。
  • 11.4
    進一步努力保護和捍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 11.4.1
    保存、保護和養護所有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人均支出總額,按資金來源 (公共、私人), 遺產類型 (文化、自然) 和政府級別 (國家、區域和地方 / 市) 分列。
  • 11.5
    到 2030 年,大幅減少包括水災在內的各種災害造成的死亡人數和受災人數,大幅減少上述災害造成的與全球國內生產總值有關的直接經濟損失,重點保護窮人和處境脆弱群體。
  • 11.5.1
    每 10 萬人當中因災害死亡、失蹤和直接受影響的人數。
  • 11.5.2
    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與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相比)、重要基礎設施的損壞和基本服務的中斷次數。
  • 11.6
    到 2030 年,減少城市的人均負面環境影響,包括特別關注空氣品質,以及城市廢物管理等。
  • 11.6.1
    由管控部門所收集和管理的城市固體廢物占城市廢物總產量的比例,按城市分列。
  • 11.6.2
    城市細顆粒物 (例如 PM2.5 和 PM10) 年度均值(按人口權重計算)。
  • 11.7
    到 2030 年,向所有人,特別是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障人士,普遍提供安全、包容、便利、綠色的公共空間。
  • 11.7.1
    城市建設區中供所有人使用的開放公共空間的平均比例,按性別、年齡和殘障人士分列。
  • 11.7.2
    過去 12 個月中遭受身體騷擾或性騷擾的受害人比例,按性別、年齡和殘疾情況及發生地點分列。
  • 11.a
    通過加強國家和區域發展規劃,支持在城市、近郊和農村地區之間建立積極的經濟、社會和環境聯繫。
  • 11.a.1
    有 (a) 響應人口動態 (b) 確保平衡地域發展 (c) 增加當地財政空間的國家城市政策或區域發展計劃的國家數量。
  • 11.b
    到 2020 年,大幅增加採取和實施綜合政策和計劃以構建包容、資源使用效率高、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具有抵禦災害能力的城市和人類住區數量,並根據《2015-2030 年仙台減少災害風險框架》在各級建立和實施全面的災害風險管理。
  • 11.b.1
    依照《2015-2030 年仙台減少災害風險框架》通過和執行國家減少災害風險戰略的國家數目。
  • 11.b.2
    依照國家減少災害風險戰略通過和執行地方減少災害風險戰略的地方政府比例。
  • 11.c
    透過財政和技術援助等方式,支持最不發達國家就地取材,建造可持續的,有抵禦災害能力的建築。
  • 12. 確保採用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模式

  • 12.1
    各國在照顧發展中國家發展水平和能力的基礎上,落實《可持續消費和生產模式十年方案框架》,發達國家在此方面要做出表率。
  • 12.1.1
    採用或實施旨在支持向可持續消費和生產轉變的政策工具的國家數量。
  • 12.2
    到 2030 年,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和高效利用。
  • 12.2.1
    物質足跡、人均物質足跡和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物質足跡。
  • 12.2.2
    國內物質消費、人均國內物質消費和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國內物質消費。
  • 12.3
    到 2030 年,將零售和消費環節的全球人均糧食浪費減半,減少生產和供應環節的糧食損失,包括收穫後的損失。
  • 12.3.1
    (a) 糧食損耗指數和 (b) 食物浪費指數。
  • 12.4
    到 2020 年,根據商定的國際框架,實現化學品和所有廢物在整個存在週期的無害環境管理,並大幅減少它們排入大氣以及滲漏到水和土壤的機率,儘可能降低它們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 12.4.1
    關於危險物質和其他化學品及廢物的國際多邊環境協定的締約方中按照每個相關協定的要求履行了訊息轉遞承諾和義務的締約方數目。
  • 12.4.2
    (a) 人均生成的危險廢物;和 (b) 處理的危險廢物的比例,按處理類型分列。
  • 12.5
    到 2030 年,通過預防、減排、回收和再利用,大幅減少廢物的產生。
  • 12.5.1
    國家回收利用率、物資回收噸數。
  • 12.6
    鼓勵各個公司,特別是大公司和跨國公司,採用可持續的做法,並將可持續性訊息納入各自報告週期。
  • 12.6.1
    發布可持續性報告的公司數量。
  • 12.7
    根據國家政策和優先事項,推行可持續的公共採購做法。
  • 12.7.1
    可持續公共採購政策和行動計劃實施的程度。
  • 12.8
    到 2030 年,確保各國人民都能獲取關於可持續發展以及與自然和諧的生活方式的訊息並具有上述意識。
  • 12.8.1
    (i) 全球公民教育和 (ii) 可持續發展教育在 (a) 國家教育政策;(b) 課程;(c) 教師教育;和 (d) 學生評估中主流化的程度。
  • 12.a
    支持發展中國家加強科學和技術能力,採用更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
  • 12.a.1
    發展中國家已安裝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力 (人均瓦特)。
  • 12.b
    開發和利用各種工具,監測能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地方文化和產品的可持續旅遊業對促進可持續發展產生的影響。
  • 12.b.1
    實施標準會計工具監測旅遊業可持續性的經濟和環境方面。
  • 12.c
    對鼓勵浪費性消費的低效化石燃料補貼進行合理化調整,為此,應根據各國國情消除市場扭曲,包括調整稅收結構,逐步取消有害補貼以反映其環境影響,同時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求和情況,儘可能減少對其發展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並注意保護窮人和受影響社區。
  • 12.c.1
    每單位國內總產值 (生產和消費) 的化石燃料補貼數額。
  • 13. 採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

  • 13.1
    加強各國抵禦和適應氣候相關的災害和自然災害的能力。
  • 13.1.1
    每 10 萬人當中因災害死亡、失蹤和直接受影響的人數。
  • 13.1.2
    依照《2015-2030 年仙台減少災害風險框架》通過和執行國家減少災害風險戰略的國家數目。
  • 13.1.3
    依照國家減少災害風險戰略通過和執行地方減少災害風險戰略的地方政府比例。
  • 13.2
    將應對氣候變化的舉措納入國家政策、戰略和規劃。
  • 13.2.1
    具有國家自主決定捐款、長期戰略、國家適應計劃、適應訊息通報和國家訊息通報戰略的國家數量。
  • 13.2.2
    年溫室氣體總排放量。
  • 13.3
    加強氣候變化減緩、適應、減少影響和早期預警等方面的教育和宣傳,加強人員和機構在此方面的能力。
  • 13.3.1
    (i) 全球公民教育和 (ii) 可持續發展教育在 (a) 國家教育政策;(b) 課程;(c) 教師教育;和 (d) 學生評估中主流化的程度。
  • 13.a
    發達國家履行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承諾,即到 2020 年每年從各種渠道共同籌資 1000 億美元,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求,幫助其切實開展減緩行動,提高履約的透明度,並儘快向綠色氣候基金注資,使其全面投入運行。
  • 13.a.1
    到 2025 年,與持續現存集體籌集 1000 億美元承諾目標相關的每年提供和籌集的美元數額。
  • 13.b
    促進 + B68 在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建立增強能力的機制,幫助其進行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有效規劃和管理,包括重點關注婦女、青年、地方社區和邊緣化社區。
  • 13.b.1
    具有國家自主決定捐款、長期戰略、國家適應計劃、適應訊息通報和國家訊息通報戰略的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數量。
  • 14.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 14.1
    到 2025 年,預防和大幅減少各類海洋汙染,特別是陸上活動造成的汙染,包括海洋廢棄物汙染和營養鹽汙染。
  • 14.1.1
    (a) 沿海富營養化指數;和 (b) 塑膠碎片密度。
  • 14.2
    到 2020 年,通過加強抵禦災害能力等方式,可持續管理和保護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統,以免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並採取行動幫助它們恢復原狀,使海洋保持健康,物產豐富。
  • 14.2.1
    基於生態系統的方法管理海洋區域的國家數量。
  • 14.3
    通過在各層級加強科學合作等方式,減少和應對海洋酸化的影響。
  • 14.3.1
    在商定的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採樣站測量平均海洋酸度 (pH 值)。
  • 14.4
    到 2020 年,有效規範捕撈活動,終止過度捕撈、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以及破壞性捕撈做法,執行科學的管理計劃,以便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使魚群量至少恢復到其生態特徵允許的能產生最高可持續產量的水準。
  • 14.4.1
    在生物可持續產量水平範圍內的魚類種群的比例。
  • 14.5
    到 2020 年,根據國內和國際法,並基於現有的最佳科學資料,保護至少 10% 的沿海和海洋區域。
  • 14.5.1
    保護區面積占海洋區域的比例。
  • 14.6
    到 2020 年,禁止某些助長過剩產能和過度捕撈的漁業補貼,取消助長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活動的補貼,避免出台新的這類補貼,同時承認給予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合理、有效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應是世界貿易組織漁業補貼談判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 14.6.1
    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在執行國際文書的程度上所取得的進展。
  • 14.7
    到 2030 年,增加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透過可持續利用海洋資源獲得的經濟收益,包括可持續地管理漁業、水產養殖業和旅遊業。
  • 14.7.1
    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所有國家的可持續漁業占國內總產值的比例。
  • 14.a
    根據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海洋技術轉讓標準和準則》,增加科學知識,培養研究能力和轉讓海洋技術,以便改善海洋的健康,增加海洋生物多樣性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發展的貢獻。
  • 14.a.1
    對海洋技術領域研究的分配額占研究活動預算總額的比例。
  • 14.b
    向小規模個體漁民提供獲取海洋資源和市場准入機會。
  • 14.b.1
    在通過和執行承認小規模漁業並保護其市場准入權利的法律 / 監管 / 政策 / 制度框架方面取得的進展的程度。
  • 14.c
    按照《我們希望的未來》第 158 段所述,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及其資源的國際法律框架,加強海洋和海洋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 14.c.1
    為養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及其資源,通過法律、政策和體制框架,在批准、接受、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執行海洋國際法的文書方面取得進展的國家數目。
  • 15. 保護、恢復和促進可持續利用陸地生態系統,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 15.1
    到 2020 年,根據國際協議規定的義務,保護、恢復和可持續利用陸地和內陸的淡水生態系統及其服務,特別是森林、濕地、山麓和旱地。
  • 15.1.1
    森林面積占陸地總面積的比例。
  • 15.1.2
    保護區內陸地和淡水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場地所占比例,按生態系統類型分列。
  • 15.2
    到 2020 年,推動對所有類型森林進行可持續管理,停止毀林,恢復退化的森林,大幅增加全球植樹造林和重新造林。
  • 15.2.1
    實施可持續森林管理的進展。
  • 15.3
    到 2030 年,防治荒漠化,恢復退化的土地和土壤,包括受荒漠化、乾旱和洪澇影響的土地,努力建立一個不再出現土地退化的世界。
  • 15.3.1
    已退化土地占土地總面積的比例。
  • 15.4
    到 2030 年,保護山地生態系統,包括其生物多樣性,以便加強山地生態系統的能力,使其能夠帶來對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益處。
  • 15.4.1
    保護區內山區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場地的覆蓋情況。
  • 15.4.2
    山區綠化覆蓋指數。
  • 15.5
    採取緊急重大行動來減少自然棲息地的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到 2020 年,保護受威脅物種,防止其滅絕。
  • 15.5.1
    紅色名錄指數。
  • 15.6
    根據國際共識,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遺傳資源產生的利益,促進適當獲取這類資源。
  • 15.6.1
    已通過立法、行政和政策框架確保公正和公平分享惠益的國家數目。
  • 15.7
    採取緊急行動,終止偷獵和販賣受保護的動植物物種,處理非法野生動植物產品的供求問題。
  • 15.7.1
    野生生物貿易中偷獵和非法販運的比例。
  • 15.8
    到 2020 年,採取措施防止引入外來入侵物種並大幅減少其對土地和水域生態系統的影響,控制或消滅其中的重點物種。
  • 15.8.1
    通過有關國家立法和充分資源防止或控制外來入侵物種的國家的比例。
  • 15.9
    到 2020 年,把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價值觀納入國家和地方規劃、發展進程、減貧戰略和核算。
  • 15.9.1
    (a) 在其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中,已根據或與《2011-2020 年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的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 2; 一致或相似的國家目標的國家數量,以及在實現這些目標的進展,和 (b) 將生物多樣性納入國家會計和報告系統,定義為執行環境經濟核算系統。
  • 15.a
    從各種渠道動員並大幅增加財政資源,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 15.a.1
    (a) 養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官方發展援助;和 (b) 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經濟手段產生的收入和籌集的資金。
  • 15.b
    從各種渠道大幅動員資源,從各個層級為可持續森林管理提供資金支持,並為發展中國家推進可持續森林管理,包括保護森林和重新造林,提供充足的激勵措施。
  • 15.b.1
    (a) 養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官方發展援助;和 (b) 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經濟手段產生的收入和籌集的資金。
  • 15.c
    在全球加大支持力度,打擊偷獵和販賣受保護物種,包括增加地方社區實現可持續生計的機會。
  • 15.c.1
    偷獵和非法販運在野生生物貿易中的比例。
  • 16. 創建和平、包容的社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讓所有人都能訴諸司法,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包容的機構

  • 16.1
    在全球大幅減少一切形式的暴力和相關的死亡率。
  • 16.1.1
    每 10 萬人中故意殺人案的受害者人數,按性別和年齡分列。
  • 16.1.2
    每 10 萬人中與衝突有關的死亡人數,按性別、年齡和死因分列。
  • 16.1.3
    過去 12 個月內遭受 (a) 身體暴力 (b) 心理暴力和 (c) 性暴力的人口所占的比例。
  • 16.1.4
    在居住區單獨步行感到安全的人口比例。
  • 16.2
    制止對兒童進行虐待、剝削、販賣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
  • 16.2.1
    過去一個月內受到照顧者施加的任何體罰和 / 或心理侵害的 1 至 17 歲兒童比例。
  • 16.2.2
    每 10 萬人中人口販運行為受害者的人數,按性別、年齡和剝削形式分列。
  • 16.2.3
    18 歲之前受到性暴力侵害的 18 至 29 歲青年男女的比例。
  • 16.3
    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促進法治,確保所有人都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
  • 16.3.1
    過去 12 個月內向主管當局或其他官方認可的衝突解決機制報告其受害經歷的暴力行為受害者所占比例。
  • 16.3.2
    未判刑的被拘留者占監獄服刑總人口的比例。
  • 16.3.3
    過去兩年中發生爭端且獲得正式或非正式爭端解決機制的人口的比例,按機制種類分列。
  • 16.4
    到 2030 年,大幅減少非法資金和武器流動,加強追贓和被盜資產返還力度,打擊一切形式的有組織犯罪。
  • 16.4.1
    流入和流出的非法資金流量總值 (按美元現值計)。
  • 16.4.2
    其非法來源或背景已被主管當局按照國際文書規定追查或確定的已繳獲、發現或交出的武器所占比例。
  • 16.5
    大幅減少一切形式的腐敗和賄賂行為。
  • 16.5.1
    過去 12 個月內至少與公職人員接觸過一次、向公職人員行賄或被這些公職人員要求行賄的人所占比例。
  • 16.5.2
    過去 12 個月內至少與公職人員接觸過一次、向公職人員行賄或被這些公職人員要求行賄的公司所占比例。
  • 16.6
    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透明的機構。
  • 16.6.1
    政府基本支出占初始核定預算的比例,按部門 (或預算帳簿代號或類似分類碼) 分列。
  • 16.6.2
    對上一次公共服務體驗感到滿意的人口比例。
  • 16.7
    確保各級的決策反應迅速,具有包容性、參與性和代表性。
  • 16.7.1
    國家和地方機構中的職位按性別、年齡、殘疾者和人口群體分列相對全國分配數的比例,包括 (a) 立法機構;(b) 公務制度;(c) 司法機構。
  • 16.7.2
    認為決策具有包容性和響應性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年齡、殘障人士和人口群體分列。
  • 16.8
    擴大和加強發展中國家對全球治理機構的參與。
  • 16.8.1
    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組織成員和投票權中的比例。
  • 16.9
    到 2030 年,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記。
  • 16.9.1
    在民政機構做了出生登記的 5 歲以下兒童的比例,按年齡分列。
  • 16.10
    根據國家立法和國際協議,確保公眾獲得各種訊息,保障基本自由。
  • 16.10.1
    過去 12 個月內記者、相關媒體人員、工會會員和人權倡導者被殺害、綁架、強迫失蹤、任意拘留和施以酷刑的經核實案件數目。
  • 16.10.2
    通過和執行憲法、法律和 (或) 政策以保障公眾獲取訊息的國家數目。
  • 16.a
    透過開展國際合作等方式加強相關國家機制,在各層級提高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以預防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和犯罪行為。
  • 16.a.1
    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的存在。
  • 16.b
    推動和實施非歧視性法律和政策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 16.b.1
    報告在過去 12 個月內親身感受到因國際人權法所禁止的歧視理由而受歧視或騷擾人口所占比例。
  • 17. 加強執行手段,重振可持續發展全球伙伴關係

  • 17.1
    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國際支持等方式,以改善國內徵稅和提高財政收入的能力,加強籌集國內資源。
  • 17.1.1
    政府總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按來源分列。
  • 17.1.2
    由國內稅收供資的國內預算比例。
  • 17.2
    發達國家全面履行官方發展援助承諾,包括許多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占發達國家國民總收入 0.7% 的官方發展援助,以及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占比 0.15% 至 0.2% 援助的承諾;鼓勵官方發展援助方設定目標,將占國民總收入至少 0.2% 的官方發展援助提供給最不發達國家。
  • 17.2.1
    官方發展援助淨額、總額和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官方發展援助額占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 發展援助委員會捐助國國民總收入的比例。
  • 17.3
    從多渠道籌集額外財政資源用於發展中國家。
  • 17.3.1
    外國直接投資,官方發展援助和南南合作占國家總收入的比例。
  • 17.3.2
    匯款數額 (美元) 占國內生產總值總額的比例。
  • 17.4
    通過政策協調,酌情推動債務融資、債務減免和債務重組,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長期債務可持續性,處理重債窮國的外債問題以減輕其債務壓力。
  • 17.4.1
    還本付息額占貨物和服務出口額的比例。
  • 17.5
    採用和實施對最不發達國家的投資促進位制度。
  • 17.5.1
    通過和實施對發展中國家,包括最不發達國家的投資促進位制度的國家數量。
  • 17.6
    加強在科學、技術和創新領域的南北、南南、三方區域合作和國際合作,加強獲取渠道,加強按相互商定的條件共享知識,包括加強現有機制間的協調,特別是在聯合國層面加強協調,以及透過一個全球技術促進機制加強協調。
  • 17.6.1
    每 100 居民中固定網路寬頻用戶數,按速度分列。
  • 17.7
    以優惠條件,包括彼此商定的減讓和特惠條件,促進發展中國家開發以及向其轉讓、傳播和推廣環境友好型的技術。
  • 17.7.1
    為促進開發、轉讓、傳播和推廣無害環境技術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供資總額。
  • 17.8
    促成最不發達國家的技術庫和科學、技術和創新能力建設機制到 2017 年全面投入運行,加強促成科技特別是訊息和通信技術的使用。
  • 17.8.1
    使用網路的人口比例。
  • 17.9
    加強國際社會對在發展中國家開展高效的、有針對性的能力建設活動的支持力度,以支持各國落實各項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國家計劃,包括通過開展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
  • 17.9.1
    承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以美元計值的財政和技術援助 (包括通過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角合作)。
  • 17.10
    通過完成多哈發展回合談判等方式,推動在世界貿易組織下建立一個普遍、以規則為基礎、開放、非歧視和公平的多邊貿易體系。
  • 17.10.1
    全球加權平均關稅。
  • 17.11
    大幅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尤其是到 2020 年使最不發達國家在全球出口中的比例翻番。
  • 17.11.1
    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在全球出口中所占份額。
  • 17.12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決定,及時實現所有最不發達國家的產品永久免關稅和免配額進入市場,包括確保對從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產品的原產地優惠規則是簡單、透明和有利於市場准入的。
  • 17.12.1
    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承受的加權平均關稅。
  • 17.13
    加強全球宏觀經濟穩定,包括為此加強政策協調和政策一致性。
  • 17.13.1
    宏觀經濟訊息總匯。
  • 17.14
    加強可持續發展政策的一致性。
  • 17.14.1
    制定有可持續發展協調政策機制的國家數目。
  • 17.15
    尊重每個國家制定和執行消除貧困和可持續發展政策的政策空間和領導作用。
  • 17.15.1
    按發展合作提供者分列的國家所有成果框架和規劃工具的利用程度。
  • 17.16
    加強全球可持續發展伙伴關係,以多利益攸關方伙伴關係作為補充,調動和分享知識、專長、技術和財政資源,以支持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 17.16.1
    為協助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在多利益攸關方發展成效監測框架內提出進展報告的國家數目。
  • 17.17
    借鑑伙伴關係的經驗和籌資戰略,鼓勵和推動建立有效的公共、公私和民間社會伙伴關係。
  • 17.17.1
    為公共設施所用,公司伙伴關係承付的美元數額。
  • 17.18
    到 2020 年,加強向發展中國家,包括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能力建設支持,大幅增加獲得按收入、性別、年齡、種族、民族、移徙情況、殘疾情況、地理位置和各國國情有關的其他特徵分類的高品質、及時和可靠的數據。
  • 17.18.1
    可持續發展目標監測的統計能力指標。
  • 17.18.2
    遵循官方統計基本原則制定了國家統計立法的國家數目。
  • 17.18.3
    國家統計計劃有充分資金且正在執行的國家數目,按資金來源分列。
  • 17.19
    到 2030 年,借鑑現有各項倡議,制定衡量可持續發展進展的計量方法,作為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補充,協助發展中國家加強統計能力建設。
  • 17.19.1
    為加強發展中國家的統計能力而提供的以美元計值的各種資源。
  • 17.19.2
    (a) 在過去十年中至少進行了一次人口和住房普查,(b) 已經實現 100% 的出生登記和 80% 的死亡登記的國家比例。